1、“.....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号,邮编,信封上请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第项修改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加项,作为第项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第项改为第项,修改为就有关消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2、“.....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将第十条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其中的广告的经营者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增加款,作为第十条第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十增加条......”。
3、“.....第项改为第项,修改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消费者权益保为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
4、“.....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改为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项修改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增加项,作为第项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措施的。第项改为第项,修改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款第款改为第款第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十删去第十条。十将第十条改为第第十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采取补救措施......”。
6、“.....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将第十条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项修改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第项修改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增加项......”。
7、“.....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将第十条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
8、“.....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草案。十删去第十条。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百元的,为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增加款,作为第十条第款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十条第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百元的,为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增加款,作为第十条第款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9、“.....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回等消除危险措施的。第项改为第项,修改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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