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第章起个月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全文。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款中所规定的项工程设施。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第十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给持有有效证据的方证据中面积与至不相符的,以至为准对同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第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全文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式。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第十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章的决定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延伸阅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全文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筑物的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年月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延伸阅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全文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第十条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款中所规定的项工程设施。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第章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第十条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第十条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核同卖出租原住房。第十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第十条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林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争议各方只有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格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原状归还林地,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年月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全文意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超过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超过平方米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出卖出租原住房。第十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地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名以上具有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在占用征用林地未获依法批准前,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先行施工的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或者非法撤销已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工作中,指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第十条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