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天内申请办理。第十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
2、“.....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审查的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第十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赠送的物品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般贸易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4、“.....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认证标志,统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
5、“.....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
6、“.....第十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十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十条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7、“.....第十条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十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
8、“.....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停业整顿期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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