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峡枢纽实施保护。第条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峡船舶,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行安全风险评估。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根据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长江三峡水利枢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条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远离。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第条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管理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条禁航区是禁止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第章空域安全保卫第十条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第十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第十条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长江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设立长江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峡枢纽实施保护。第条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峡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第十条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运船舶同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第十条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第十条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理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长江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设立长江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峡枢纽实施保护。第条峡枢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涉及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第十条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严禁非法携带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活动。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发现违反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第章安全保卫职责第十条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入控制区。第十条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等技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第十条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涉及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第条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第条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项。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全文。第十条负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第章空域安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