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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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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修改意见稿

1、“.....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章管辖第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送达。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十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起火场所概况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防范措施......”

2、“.....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重伤的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第十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节火灾损失统计第十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3、“.....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户‛,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本规定中十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十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和年月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违反法定程序......”

4、“.....或者起火原因认定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十将第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十将第十条损失统计第十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5、“.....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十将第十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

6、“.....‚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第十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第十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十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

7、“.....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十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起火场所概况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受伤程度较重......”

8、“.....第十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节火灾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9、“.....第章管辖第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十将第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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