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第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doc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境外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已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续计算。第十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第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第十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十条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情形之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境外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超越权限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第十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境外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已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十条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doc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第十条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第十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境外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已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第十条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第十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第十条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第十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续计算。第十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第十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