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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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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以上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章附则第十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本村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十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分之。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分之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村民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章附则第十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以上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分之。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本村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分之以上的组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十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周岁以上的村民分之以上,或者本起施行第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章附则第十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本村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以上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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