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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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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第十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十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十条律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十。第十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章律师协会第十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十条受到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实行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第十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十条律师不得在同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成立年以上并具有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十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十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十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第十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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