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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格式:word 上传:2026-03-23 15:18:26
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机构参与应诉工作。依照本条第款规定难以确定应诉承办机构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定。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诉工作的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办理国土资源行政案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登记。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第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工作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诉工作的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办理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法治国土建设考核和绩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下列情形之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事由,经法院许可申请延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当出庭应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事由,经法院许可申请延期。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第十条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的行政争议,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工作人员当面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签收。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第十条应诉承办机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第审案件再审案件由原承办第审案件第审案件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第十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第十条对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第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工作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对国土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负责人出庭的具体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第十条符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必要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工作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第十条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由应诉承办机构会同相关机构办理。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立案的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员当面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签收。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第十条应诉承办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必要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人民法下列情形之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十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事由,经法院许可申请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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