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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格式:word 上传:2026-03-25 00:50:49
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第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经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开通的毗邻城市间公共汽电车客运,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第十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第十条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第十条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第章运营安全第十条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期限制,同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的期限。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运营服务标准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执行的票制票价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履约担保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十违约责任十争议调解方式十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十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的期限。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运营服务标准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执行的票制票价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履约担保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十违约责任十争议调解方式十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第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第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第章运营服务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在规定位置张贴统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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