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建筑高度。第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米,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不少于请建房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第十条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米,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不少于米,乡道不少于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条第十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符合户宅规定的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条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书建房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条第十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第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村民,可以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户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在规模较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