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为准。第十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第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十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和评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方机构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第十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统计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第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教育统计管理规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第章附则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教计字号同时废止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第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条料的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第十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