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臵,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臵,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臵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修订版。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主席令第十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修订版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行职务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修订版。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