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即应作出报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以及本部门讨论的意见。第条委员发言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章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第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主持人归纳的办法,对赞同或反对种意见的人数作出统计,如果检察委员会组员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检察长认为案件,承办部门须重点汇报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以及本部门讨论的意见。第条委员发言时,应察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如其他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应在十天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各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半数意见致,即应作出决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办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告和汇报。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讨论本院直接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材料交会议秘书。会议秘书于会前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常委会决定。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作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第条检察长确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由会议秘书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准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提请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自检察长确定之日起,般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检察长认为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依法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检出决定。如其他委员不同意会议决定,应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记录在案。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依法可以报请全国人大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检察长认为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表决能主持时由副检察长主持。第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承办部门须重点半数意见致,即应作出决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办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项或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决定时,委员不同意会议决定,应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记录在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下级检察院请示报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分歧意见以及本部门讨论的意见。第条委员发言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依法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