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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全文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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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第百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百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百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事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说明事由。第十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实施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勘验抽查取样举行听证会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录音录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法。第十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编号和来源,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第十条行政机关进行勘验,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法。勘验笔录应当记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在场人员,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实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的时间。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全文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条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调整等事实变化而丧失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自行调查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第百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第百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第百十条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执行。第章附则第百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依照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第百十条本规定关于行政程序期间有关日日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先后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由各自的上级行政机关协商解决。情况紧急,不采取定措施将会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臵,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十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向其共同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指定管辖。行政机关依前款规定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当事人不得对此决定提出异议。第十条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项,由主要负责人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第百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百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不属于本款上述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第十条数个行政机关对同行政事务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先后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由各自的上级行政机关协商解决。情况紧急,不采取定措施将会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臵,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十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向其共同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指定管辖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百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事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百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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