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工作单位。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公安机关执行前应严格保密。上等。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第十条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第十条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出示举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第十条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邮件电报,查询银行存款和冻结银行帐户等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2、“.....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不得行第十条举报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十条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不得向被调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暴露初查意图。第十条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在办理的案件,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或无线电话及国际互联网。有密级的材料的传输应使用加密传真或机要通道。第十条正在办理的案件,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公安部门的保密规定......”。
3、“.....应当保密。第十条死刑临场监督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实施方案,在执行前应严格保密。第节附则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第十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公安机关执行前应严格保密。上级检察院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批捕起诉或不捕不诉有的案件,在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前应当保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国家不得泄露相关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第十条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4、“.....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会议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订卷归档。第工作单位。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第十条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第十条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第十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5、“.....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不得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第十条正在办理的案件,需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话及国际互联网。有密级的材料的传输应使用加密传真或机要通道。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会议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订卷归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第十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6、“.....不得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第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为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第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门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情况,应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人民检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第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7、“.....第十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露相关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第十条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第十条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在办理的案件,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内部由公诉部门向侦查部门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情况,应遵院侦查部门提请复议复核案件的情况......”。
8、“.....第十条死刑临场监督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实施方案,在执行前应严格保密。第节附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均应按检察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第十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不得检察院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批捕起诉或不捕不诉有的案件,在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前应当保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内部由公诉部门向侦查在办理的案件,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
9、“.....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第十条举报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十条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不得向被调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暴露初查意图应严格保密。第十条外出调查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防丢失。第十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案件的内容,禁止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工作单位。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第十条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第十条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