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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法全文 浙江省城乡规划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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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直接予以拆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列行为之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十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浙江省城乡规划法全文,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法全文。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第十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第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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