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2、“.....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部门统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3、“.....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
5、“.....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第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6、“.....不得在境内销售。第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第十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7、“.....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8、“.....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第章出版物的印刷第十条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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