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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全文 城乡规划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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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并报送。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章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法全文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十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般为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城乡规划法全文。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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