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次,期限不得超过年。第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制定年月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
3、“.....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第十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
5、“.....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6、“.....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7、“.....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第十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8、“.....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9、“.....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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