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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格式:word 上传:2025-07-21 20:12:36
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第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第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被吊销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售票员调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十条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个月,线路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禁止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其中,线路和经营期限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线路经营协议中的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作出调整。第十条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要求。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经营者定期对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第十条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或者未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轨道交通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未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场站运营管理制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第章线路经营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要,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禁止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第管理制度。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运营车辆的数量核发车辆运营证。第十条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驾驶活动年龄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被吊销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十条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其中,线路和经营期限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线路经营协议中的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作出调整。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执行日期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第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运营车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的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使用无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遵循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公共交通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场站建设车辆配备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入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场站运营管理制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第章线路经营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要,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十条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其中,线路和经营期限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线路经营协议中的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作出调整。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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