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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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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第十条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章管理和保护第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概算中应当包含上述工程设施的投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权属。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工程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第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主体变更的,承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体变更手续。第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第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内渔具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章开发利用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臵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十条河道管理实行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订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委会公告第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第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第十条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章开发利用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臵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修建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经批准的工程设施的性质规模地点用途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禁采期内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臵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第十条修建河道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包括主体工程和观测防汛自动控制水文管理用房等各类管理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工委会公告第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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