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第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第十条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第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市市容管理工作......”。
2、“.....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委员会第十会议批准根据年月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3、“.....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主次干道两侧工地不设置封闭围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4、“.....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清理。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窨井盖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第十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不予办理。第十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之日起日内完成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作出处理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建筑物顶部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5、“.....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第条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6、“.....第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第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制和减少扬尘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门设施冲洗车辆,运输车辆出场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有关要求。停工的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第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市区县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符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8、“.....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建设单位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可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未随求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次干道两侧空地不得晾晒衣物......”。
9、“.....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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