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第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2、“.....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致不属于本条例第十条第项所列的情形。第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致不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的情形。第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3、“.....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第节转移登记第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买卖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第十条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4、“.....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第十条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前款第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年版本。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年版本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第十条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因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的责任人追偿。第十条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章附则第十条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第节转移登记第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的......”。
6、“.....第十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有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不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的情形。第十条房地产登记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第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
7、“.....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第项的规定,对中止办理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第十条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地产登记机构仍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
8、“.....第十条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竣工验收证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交下列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
9、“.....第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换领房地产权证书。第节注销登记第十条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料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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