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条例第十条第项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十条货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应当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该市场评估价作为该地段房屋拆迁的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本着自愿原则,在指导价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个月内......”。
2、“.....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所交税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安置或者划地迁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农民新村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办理,用于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在不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倍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超出倍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经批准划地迁建的,拆迁人按原房屋建安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人提供已征用的土地作为迁建房用地,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
3、“.....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房屋产权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徇私舞弊的其他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十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阻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为被检查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条房屋拆迁中,对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及外国领事馆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在批准的延长过渡期限内,对自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每月处元罚款。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与拆迁人合伙故意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滥用职米以内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
5、“.....超出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被拆迁人按本条第款规定仍无力购买住宅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第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代管等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补偿资金或者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应当择拆迁补偿方式。第十条货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应当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该市场评估价作为该地段房屋拆迁的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本着自愿原则,在指导价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
6、“.....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评估后仍达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所交税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执行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7、“.....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与拆迁人合伙故意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十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阻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8、“.....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任务,无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经营活动。第十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人员应当是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的在册职工,执行拆迁任务时,必须佩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未佩带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第章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内的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下列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9、“.....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所交税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执行徇私舞弊的其他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十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阻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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