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第章集资合作建房第十条住房困难适用住房计划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和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必须足额专项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民购置或者租赁住房。第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第条用于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
2、“.....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婚离异丧偶人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3、“.....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形成优惠政策清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设区的市县市,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和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必须足额专项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
4、“.....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平方米。第条用于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购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5、“.....依据经济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第十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管理费用核定等,第十条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6、“.....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第十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第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第十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管理费用核定等,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8、“.....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第十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办法。第十条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第章集资合作建房第十条住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9、“.....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第十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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