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十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十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十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2、“.....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4、“.....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十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十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5、“.....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十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十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6、“.....第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
7、“.....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十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8、“.....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建设部等部门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9、“.....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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