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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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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章营房管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地训练场靶场等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专用设施用地军队的农副业生产用地军队工厂用地依法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第十条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军队建设项目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据用地单位编制任务和部署定点文件,根据用地定额,编制用地计划,逐级上报总后勤部,纳入全军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第十条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术培训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第条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批准的营区规划组织开展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活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房地产管理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节水节电节煤油气活动组织开展专修和群管群修活动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第十条承担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第章职责第条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理条例。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第十条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章营房管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起施行。年月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即行废止。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委托地方人民政府免租代管的空余房地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总后勤部备案。第十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经批准可以对地方租赁,租赁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制定。第十条有偿转让军队房地产含合建换建兑换,下同,由总后勤部审批。有偿转让的军队房地产必须经过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设施用途结构构件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营房或者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者酿成火灾等事故的其他妨害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第章附则第十条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即行废止。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营区消防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取得突出成绩的房地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房地产管理中提出重大对策建议或者进行管理技术方法的创新,获得明显效果的在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讦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调配处置军队房地产的不下列规定进行必须使用的危险房应当进行翻修,翻修项目由总后勤部计划管理必须使用的严重损坏房应当进行大修,大修项目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计划管理在用的般损坏房应当进行中修,中修项目由军区空军集团军以及相当等级的单位后勤机关和联勤分部直属分部兵站部师级基地计划管理局部破损房由营房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小修。第十条未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单位不得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其使用管理的军队房地产。第十条军从上级对房地产的调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营区规划,以及违反营区维护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改变营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结构构件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营房或者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者酿成火灾等事故的其他妨害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第章附则第十条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第十条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章营房管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十条公用营具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实行责任到人计价管理。第章产权产籍管理第十条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到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具备条件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第十条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售房区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十条营区内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占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必须使用的危险房应当进行翻修,翻修项目由总后勤部计划管理必须使用的严重损坏房应当进行大修,大修项目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计划管理在用的般损坏房应当进行中修,中修项目由军区空军集团军以及相当等级的单位后勤机关和联勤分部直属分部兵站部师级基地计划管理局部破损房由营房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小修。具备条件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第十条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保障管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国家建设项目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被占用房地产的价值获取补偿。第十条租赁有偿转让,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军队房地产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军队基建营房事业。第十条计价移交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由总后勤部审批,其接收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从上级对房地产的调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营区规划,以及违反营区维护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改变营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结构构件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营房或者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者酿成火灾等事故的其他妨害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第章附则第十条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理条例。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第十条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章营房管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管理技术方法的创新,获得明显效果的在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讦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调配处置军队房地产的不服从上级对房地产的调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营区规划,以及违反营区维护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改变营房及其附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用营区道路操场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者进行爆破活动。军事行政区内不得建设家属住房和其他与军事行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寓区内不得建设非军产房屋或者设施。第十条营区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营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绿化营区。第十条营区消防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托社会,建立社区营区联合消防体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理条例。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第十条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章营房管理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建立社区营区联合消防体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第十条水电气暖的供应实行量化管理,分户装表,计量收费。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单位,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和水电气暖的供应可以实行不同方式的社会化保障。第十条营房设备的购置应当以招标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购置的营房设备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鼓励使用先进设备和节水节能设备。偿。第十条租赁有偿转让,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军队房地产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军队基建营房事业。第十条计价移交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由总后勤部审批,其接收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未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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