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
2、“.....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十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凭准购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5、“.....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第十条经济适用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第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第章开发建设第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
7、“.....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第十条经济适用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8、“.....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第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第十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第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9、“.....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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