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第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3、“.....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第章提取和使用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年的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提取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经办网点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核算......”。
5、“.....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并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经办网点超出授权录用之日起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次......”。
8、“.....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第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可以连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副主任委员至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9、“.....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统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章监督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统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章监督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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