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十条施工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
2、“.....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节承包第十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十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版程项目......”。
4、“.....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5、“.....第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第章建筑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6、“.....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版。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7、“.....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9、“.....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十条施工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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