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3、“.....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十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
4、“.....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5、“.....降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十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
6、“.....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7、“.....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8、“.....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9、“.....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