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条,即投资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代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川省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第章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采取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采取竞投方式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工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章建设工程质量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代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土。第十条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章建筑工程造价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第十条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或奖励。第十条建设理和许可制度第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的资质管理。第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第十条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颁布单位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条,即投资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第十条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供应单位的。第章建筑工程造价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第十条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或奖励。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第十条建筑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安全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建设工程承包方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令,作业者有权拒绝执行和制止,并可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第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监督管理。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颁布单位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年月日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川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条,即投资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章建设工程质量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指定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