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依法回避。第章日常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预算部门和单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章日常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实施检查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全文......”。
2、“.....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个工作日的限制。第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决定。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财政部门决定。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3、“.....会计师事务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全文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全文。项目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4、“.....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第十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第十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行跟踪监督。第十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5、“.....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持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擅自减免缓征。缴纳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不缴或者少缴。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个工作日的限制。第十条检查工作结束前......”。
6、“.....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对依法需要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第章财政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第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章日常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
7、“.....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预算部门和单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第十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规定分配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地区,不得截留。下级政府应当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延压或者挪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库单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范围,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8、“.....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付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变更撤销国库单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第章监督内容及职权第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设立条件情况执业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事项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9、“.....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第章财政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全文。项目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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