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第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2、“.....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办理征免税进出口手续。担保期限届满,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者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第章减免税货物的处臵第十条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臵。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臵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3、“.....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全文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4、“.....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第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海关的,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办理。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5、“.....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应当予以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全文。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海关的......”。
6、“.....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致,并予以签章。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本条第款规定的备案时限。进出口地海关凭准予延期证明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办理征免税进出口手续。担保期限届满,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者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第章减免税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
7、“.....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与货物应物的处臵第十条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臵。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臵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第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8、“.....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第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第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
9、“.....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第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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