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十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的,本票无效。第十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十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十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十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十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的,汇票无效。第十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十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最新票据法全文。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第十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第节保证第十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十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第十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者必须致,者不致的,票据无效。第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最新票据法全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十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十条票据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最新票据法全文。第十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十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节承兑第十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十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权利。第十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十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十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记载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第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者必须致,者不致的,票据无效。第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十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章汇票第节出票第十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第十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第章本票第十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十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十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的,本票无效。第十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十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十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十条依照前条第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第十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