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同步在境内市场披露。第十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境外上市地的监管水平以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合规运作情况,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其他需要免予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相关信息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免予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相关信息,但应当说明原因,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存托凭证发行核准保荐人在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存托凭证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存托凭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存托凭证市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中国证监会规定无需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其他情形除外。第条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第章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条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第十条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百十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第十条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准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罚款。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接受他人赠送存托凭证的,依照证券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依照证券法第百零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为存托凭证的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存托凭证承销期内和期满后个月内,买卖该存托凭证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日内,买卖该存托凭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境外上市地的监管水平以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合规运作情况,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其他需要免予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相关信息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免予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相关信息,但应当说明原因,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免予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及时披露。第十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文件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提供的文件或者所披露的文件的内容致。上述文件内容不致时,以中文文件为准。第十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以上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准予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第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计算基础为境内上市的存托凭证。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主体采取进行现内的红筹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十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及存托人托管人的相关人员。其中,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以上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存托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同步在境内市场披露。第十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已在境外上市。第章附则第十条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适用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还应当同时符合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第十条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宜,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查处存托凭证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基础证券,是指存托凭证代表的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证券基础财产,是指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中国境内法人托管人,是指受存托人委托,按照托管协议托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存托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文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为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行使表决权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处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管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的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是指通过存托凭证或者其他方式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没有监事监事会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或者组织安排的,不适用证券法和本办法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规定境内实体运营企业,是指由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十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及存托人托管人的相关人员。其中,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