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2、“.....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3、“.....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最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最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5、“.....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第十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6、“.....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章燃气设施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7、“.....第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条燃气管理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8、“.....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的燃气安全意识。第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9、“.....第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最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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