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第十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日内到原登记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合伙人会议......”。
2、“.....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依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第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司法部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同时废止第条设立合伙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
3、“.....第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第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般不得超过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和案费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第章附则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4、“.....第十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
5、“.....第十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章合伙人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第十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第章附则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第十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6、“.....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十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
7、“.....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8、“.....第章解散清算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解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人,且在个月内未能补齐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万元,且在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被依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第章附则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第十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十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9、“.....对于违反本所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第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收取服务费用和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第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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