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第十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正。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处以十元以下罚款的对公民处以十元以上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第十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十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年月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第十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十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正留存。第节调查取证第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第十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第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十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第章期间送达第十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第十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十条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立卷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应当案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处以十元以下罚款的对公民处以十元以上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第十条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序规定修正。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第十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十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第十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