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股份有限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第十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第十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第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十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年内缴足。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增加款,作为第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条除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增加条,作为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在第款中增加项作为第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增加款,作为第款外商投资的有限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十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指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第章登记程序第十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第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