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章设立登记第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条规定的条件。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条设立个人门规章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正本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关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正本。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章设立登记第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条规定的条件。第条个人独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登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正本。第十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正本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正本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记机关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臵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臵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关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第章公示和证照管理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月日至月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章公示和证照管理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月日至月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正本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