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条例全文。第十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十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土地出让暂行条例全文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年。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4、“.....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
5、“.....第十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十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十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十条依照本条例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暂行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当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7、“.....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十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十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出让暂行条例全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行。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第十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9、“.....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十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