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从业经历且最近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十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第十条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第十条委托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届第号颁布日期其他权利。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第章行业协会第十条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第十条评估行业协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第十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十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第十条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分之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行核查和验证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条自然人法人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第十条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依法签署评估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章评估机构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分之以上应当是具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依法签署评估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最近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