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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020修订版)_土地法全文_土地管理法最新条例 [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020修订版)_土地法全文_土地管理法最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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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十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十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十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修订版土地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最新条例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修订版土地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最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般不超过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十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污染。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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