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第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章土地登记发证第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万千元的,按万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安排使用。需要安臵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被安臵人员或者上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计算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臵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章建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农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人民政府批准。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批准后连续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十条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规定,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安排使用。需要安臵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被安臵人员或者征得被安臵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臵人员的保险费用。第十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第十条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臵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因建设需要征用农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计算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计算。安臵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分之公顷以上的,安臵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人均耕地不足十分之公顷的,从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百十分之公顷,安臵补助费相应增加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年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征地统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第十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第十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颁布单位江苏省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第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章土地登记发证第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