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的保护,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按照全国城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第十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条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颁布单位中华人民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第十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城批办法。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条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颁布单位中华人民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