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职责是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第十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位招收的研究生。十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第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第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因急症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属于享受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文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费的外购药品。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规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第十条中央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十条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第章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十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第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第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文。十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第条自费范围。除第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第十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第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第章附则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切费用。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文。十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第条自费范围。除第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费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第十条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第十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文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费,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第十条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般不得超过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应持上述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第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