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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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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登记。第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原负责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条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第十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第十条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第十条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第十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低限执行。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颁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第十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原负责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条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第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条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十留本市人民政府。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第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般耕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安臵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征用耕地,其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登记。第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原负责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条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和期限进行。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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