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十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方承担责任。第十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般不得超过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十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十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十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十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十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第十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第章罚则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家机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第十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十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理申请之日起日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